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的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在訴訟時效內不行使權利,訴訟時效過了以后,不再享有勝訴權。那么,2018民事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是怎么樣的呢?下面由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2018年民事訴訟時效的新司法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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