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指定監護人是誰可以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主要內容為指定監護人包括被監護人的父母、近親屬、居民(村民)委員會等。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及保護被監護人的各項權利。
民法總則指定監護人是誰可以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能夠指定監護人的主體為被監護人的父母、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保護被監護人的各項權利,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1.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全體做監護人。
2.協議設立,可分四種情況:
?。?)當第一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經其協議,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監護人。
?。?)經各順序人協議,由第二順序人做監護人。
?。?)經精神病人監護人各順序人協議,只由第三順序人或第四順序人做監護人。
?。?)經各順序人協議,由各順序人共同做監護人。
3.公權力指定設立,即由主管組織指定監護人的設立方式。其要件為:
?。?)須不能依照當然設立和協議設立程序產生監護人,尤其對于何人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情況。
?。?)須由主管組織指定。關于主管組織,民法通則規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找法網提醒您,在為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時,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