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對監護人應履行的職責可以參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主要內容是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
民法總則,即現民法典規定監護人應履行的職責有: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能夠作為監護人的人有: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2.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監護人可以辭任的情形有:
1.年滿六十五周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任;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找法網提醒你,這樣既有利于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盡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