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臨時工也就是非正式用工人員,但這不意味著如果臨時工遭受人身損害用人單位就可以不負責任了,一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接下來將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臨時用工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臨時工因為事故導致傷殘的,那么需要先看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則可以獲得工傷賠償,不是則按照侵權進行賠償。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X負傷前的本人月工資;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各地不一樣,上海是3個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3、停工留薪期內,每天有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各地不一樣,上海是20元/天);
4、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還有外省市就醫交通、食宿費(標準各地不一樣,上海是150元/天);
5、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6、勞動能力鑒定費;
7、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8、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上述費用由單位負擔。同時,單位還應該負擔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月繳納社保;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還應當負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各地不一樣,上海是3個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1、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克扣臨時工工資
臨時工的工資也是其付出辛苦勞動的一種回報,因此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是不可以隨意克扣臨時工的工資的,同正式員工一樣,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臨時工工資。
2、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既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約束,同時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臨時工的工作期限可能會較短,但是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來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發生糾紛時沒有合理依據。
3、不得隨意與臨時工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對臨時工權益的保護存在很大的風險。簽訂勞動合同后,除非出現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出現,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臨時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合同簽訂后,一方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的,應該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
4、有勞動合同性質的臨時工受《勞動法》的保護
臨時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同正式工一樣,如遇到用人單位不發放工資或不支付加班費等合理費用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臨時工因為事故導致傷殘的,那么需要先看用人單位與臨時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如果是勞動關系則可以獲得工傷賠償,不是則按照侵權進行賠償。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臨時用工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